為維護和保障我市市區城市貧困居民的基本生活,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切實提高城市社會救助水平,為我市經濟發展創造穩定的社會環境,根據《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實施辦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研究,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市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由原月人均380元調整為月人均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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