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企業獎金稅國營企業獎金稅是對國營企業發放的各種形式的獎金超過國家規定免稅限額部分征收的一種特定目的稅。 按照規定,繳納獎金稅的單位除國營工業、交通、民航、郵電、醫藥、地質、建築、安裝、農牧、林業、森工、勞改、物資供銷、城市公司、糧食、飲食服務、文教衛生、軍工、軍隊辦企業和其他行業的企業外,還包括: (1)實行财務包幹的軍工、農口企業和實行上繳利潤遞增包幹辦法的企業; (2)實行同産量挂鈎計獎的企業; (3)實行“全民所有、集體經營、照章納稅自負盈虧。”的國營小型企業; (4)全民所有制性質的預算外企業; (5)國營與集體或個體聯營的經濟實體; (6)向所屬企業提取管理費的各級主管部門; (7)企業辦的事業單位。實行工資總額随經濟效益挂鈎浮動繳納工資調節稅的國營企業,不繳納獎金稅。 國營企業獎金稅的納稅人是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國營企業,不對職工個人征收。獎金稅按年計算征收,1984年是就全年獎金發放總額超過标準工資兩個半月以上的部分征稅,1985年改為就超過4個月以上的部分征稅。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