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北京市消費者協會公布了定量包裝商品計量體驗調查報告。報告顯示,兩成多樣品存在缺斤短兩問題。其中,膠帶樣品不夠長的問題最多,垃圾袋樣品數量縮水位居第二,濕巾樣品和保鮮袋樣品數量不足位居第三。(9月7日《北京青年報》)
定量包裝商品是指以銷售為目的,具有統一的量值标注的預包裝商品。按照《定量包裝商品淨含量計量檢驗規則》的規定,定量商品實際含量應當準确反映其标注淨含量。然而,定量包裝商品的缺斤短兩問題卻并不少見,北京市消協調查的兩成多樣品存在缺斤短兩現象,可能算比較“溫柔”的。上述調查中,商鋪表示為50隻的某種垃圾袋樣品,實際淨含量為18隻,短缺量為32隻,短缺率為64%,則算是“短”得比較“兇狠”的。
定量包裝商品缺斤短兩,有悖商業道德,有違商業誠信。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條件。而定量包裝商品的實際淨含量與标注淨含量存在較大差距,比如标注是20升,實際卻隻有十七八升;标注25公斤,竟少了一兩公斤……這其實都是欺騙消費者的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有人或許要說,定量包裝商品量值标注出現偏差,其實難以避免。比如,測量設備不夠準确,測量方法不夠完善,測量操作人員的業務素質、實踐經驗等也有高低,這些都容易造成定量包裝商品的淨含量标注出現誤差;再加上,天氣、溫度、濕度等環境條件,也會影響定量包裝商品的淨含量發生變化。我們應當承認這些因素的存在。因此,《定量包裝商品淨含量計量檢驗規則》也規定了一個允許短缺量,但标注淨含量與實際含量之差不得大于規定的允許短缺量。
那麼,允許短缺量是怎麼規定的?比如長度定量包裝的商品,小于或等于5米時,不允許出現短缺量,大于5米時,短缺量需控制在商品标注淨含量的2%之内;計數定量包裝的商品,小于或等于50個時,不允許出現短缺量,大于50個時,短缺量控制在商品标注淨含量的1%之内;質量或體積定量包裝商品标注淨含量在500~1000克(或毫升)的,允許短缺量小于15克(或毫升),按百分比算,允許短缺量應小于1.5%。短缺率為64%的那款垃圾袋,明顯屬于嚴重短缺。
由于定量包裝商品缺斤短兩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消費者在日常消費中必須多長心眼,多較較真兒。有關部門要對定量包裝商品的生産銷售企業加大計量監管力度,督促企業把定量包裝商品淨含量檢驗工作納入日常自查環節,對出廠的每批次産品都要求具備定量包裝商品淨含量計量檢驗報告,對不具備計量檢驗報告的商品,流通領域不允許銷售。
(燕趙都市報 何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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