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保價的快遞丢失怎麼賠償?王德林近日,第十三個“雙11”電商大促已經拉開帷幕,消費者的“雙11”狂歡購物模式也随之開啟同往年一樣,很多消費者在下單“買買買”之後,就陷入了等快遞的焦慮中,生怕自己的快遞不能完好無損地到達自己手中這樣的擔憂并非杞人憂天,近年來,快遞出現損毀、丢失的現象屢屢發生,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不保價的快遞丢失怎麼賠償?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王德林
近日,第十三個“雙11”電商大促已經拉開帷幕,消費者的“雙11”狂歡購物模式也随之開啟。同往年一樣,很多消費者在下單“買買買”之後,就陷入了等快遞的焦慮中,生怕自己的快遞不能完好無損地到達自己手中。這樣的擔憂并非杞人憂天,近年來,快遞出現損毀、丢失的現象屢屢發生。
如果出現快遞損毀、丢失等情況,快遞公司要承擔哪些責任呢?
2020年7月,高女士通過某快遞公司郵寄翡翠指環,運至目的地後發現指環有損壞。高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快遞公司賠償指環價格8500元、退還快遞費23元。快遞公司抗辯稱,高女士沒有進行保價,也沒有聲明是貴重物品,按合同約定,應賠償金額為運費的7倍。法院經審理認為,高女士曾使用過該快遞公司保價服務,知曉保價服務存在,明知涉案指環屬于易損物品,但未選擇保價服務,也沒有聲明指環的價值,故對物品損毀有一定責任。快遞公司攬收涉案指環時,未盡到安全檢查與驗視義務,也沒有進行加固包裝和安全運輸,導緻指環損毀,存在重大過失,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法院一審判決快遞公司賠償2500元、退還快遞費23元。高女士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快遞業務不同于郵政普遍服務業務,屬于商業服務而非公益服務。發生貨物損毀、滅失,快遞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按照《民法典》等民事法律相關規定承擔責任,而非按照郵政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隻承擔賠償不超過三倍資費的責任。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額,按照合同約定、交易習慣、市場價格、法律法規規定等确定。
快遞服務合同中關于賠償标準的約定,即保價條款部分,是快遞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成為有效的合同内容應當符合法律相關規定。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快遞公司應當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格式條款的内容也不能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對快遞公司來說,與客戶訂立了快遞服務合同,就負有保障貨物安全及時送達的義務,即使客戶沒有進行保價,該合同義務也并未免除。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規定,在快遞公司因自身重大過失導緻貨物毀損的情況下,合同免責條款無效,其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條規定,如果客戶自身對損失發生有過錯,可以減少快遞公司相應的賠償額。客戶在寄送快遞時,要注意閱讀合同條款,對于貴重或易碎物品,注意保留産品發票或其他證明價值的證據,盡量選擇保價,主動向快遞公司說明,提示其進行加固包裝,避免貨物損壞後自身也要承擔損失。
(作者系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本報記者蒲曉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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