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購買生育保險,那麼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在職工産後或手術後18個月内,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
2、申辦時應填報《職工生育待遇申領表》,并提供資料: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核發的生育證明;生育醫療證明、門診病曆、出院小結、計劃生育手術記錄等原始材料;嬰兒出生證;
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審核完成後将生育保險費用撥付給職工所在用人單位,并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和标準發給職工;
4、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辦理生育保險參保手續的,職工發生的生育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和标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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