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雇傭關系是否存在,應從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二方面考慮:
從形式要件上看雙方有無訂立雇傭合同或口頭雇傭協議;
從實質要件上,首先要看雙方的權力義務是否為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支付報酬。其次要看雇員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揮和監督,即是否存在隸屬關系。雇員受雇主控制是雇傭關系存在的基礎。
在雇傭法律關系中,雇員僅是雇主雇傭來完成某項工作的人,雇員在工作時應聽命于雇主,服從雇主的監督指導。三是看雇員是否為雇主或其委托的人所選任。隻要具備上述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即可認定為雇傭關系。
【法律依據】根據《勞動法》第2條規定,受勞動法調整的用人單位是指我國境内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這些用人單位依法均需要辦理營業執照或履行登記、備案手續。而雇傭關系中的雇主是指上述五種組織之外的不具有用工權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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