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訴
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受理後,法院5日内将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内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财産保全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
3、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法庭調解。
5、宣判。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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