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傳銷是指組織者發展人員,通過發展人員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非法獲得财富的行為。傳銷的本質是“龐氏騙局”,即以後來者的錢發前面人的收益。
2、國家刑法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财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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