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緻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2、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緻停工停産的,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标準支付工資;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支付職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複工、複産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3、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緻,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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