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被治安拘留過,賣淫嫖娼被拘留過,被法院判了緩刑等等,到底哪些是“前科”?算不算“案底”?無犯罪記錄證明能開具嗎?今天一次說清楚。
什麼是“前科”?所謂前科,是指被法院判決認為有罪,如被法院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含緩期執行)、無期徒刑或死刑等。隻有法院判決生效,才被認定為有了犯罪前科。而被公安機關采取了強制措施,如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程序還沒有走到法院判決那一階段,就不能認定為前科。因為無論公安或檢察院采取何種強制措施,在法院判決前都不能認定為有罪,都隻能稱之為犯罪嫌疑人,法院判決了有罪才稱之為前科,才變成了罪犯。
什麼是“案底”?其實所謂案底,字面意思來講,也就是犯案的存底。顯然,前科屬于有案底。那麼被公安機關治安拘留或罰款算不算案底?其實也屬于案底,但和前科的性質不一樣。治安拘留或罰款是違反的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屬于違法記錄。被法院判決有罪,是觸犯了我國《刑法》,屬于犯罪記錄,也就是前科。二者其實都叫做案底。
“案底”有何影響?有“案底”的人《無犯罪記錄證明》公安給開具嗎?直接講,如果有前科,也就是法院判決有罪,《無犯罪記錄證明》是無法開具的,而且,而且不僅本人無前科犯罪,其直系親屬也必須無犯罪記錄。有違法記錄是不影響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的。《無犯罪記錄證明》一般涉及到政審,比如當兵入伍、公務員考試、單位入職等都會需要《無犯罪記錄證明》的。不同崗位的單位招聘要求不一樣,有的單位要求,有違法記錄或犯罪記錄都不接收,有的單位隻對有犯罪記錄的不接收,情況有所不同。
結束語
現在是一人犯罪,影響全家。有很多人對此不認同,“憑什麼親屬犯罪影響本人,本人又沒有犯罪”,不過相信以後的司法規定會更加合理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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