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的中止的條件有:
1、探望權人患有嚴重的傳染病,這是基于對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慮;
2、探望權人不按協議或判決确定的探望方式、時間、地點探望,嚴重影響子女生活學習;
3、探望權人将子女帶入色情場所或讓子女觀看不健康的影視、書刊的;
4、探望權人道德敗壞、通奸、姘居、賣淫、嫖娼、吸毒、賭博,對子女身心健康會造成不利影響的;
5、探望權人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的;
6、探望權人教唆、脅迫、引誘子女實施不良行為或者違法犯罪行為的;
7、探望權人發現子女有不良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不教育制止的;
8、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發展的情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複探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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