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過期藥品的處罰根據《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生産、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産、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産、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産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五條,從事生産、銷售假藥及生産、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内不得從事藥品生産、經營活動。對生産者專門用于生産假藥、劣藥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生産設備,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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