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緻人死亡的賠償項目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經救治後死亡的,還可以主張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用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标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标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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