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辭職屬于職工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而離開用人單位。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内容合法,制定程序合法,并且已經向職工公示,此時職工曠工,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規章制度的規定辭退職工,在經過合理的送達程序後無需向離職職工支付任何補償。當然離職職工在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待遇應當予以結清。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讨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确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适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将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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