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設置人必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資格;
2、申請設置人具有當地戶籍;
3、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醫師職稱後,在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從事5年以上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
4、注冊資金5萬元以上;
5、符合開設醫院的基本條件。
6、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
7、不得申請設置私營個體醫療機構的情況:正在服刑或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
8、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5年的醫務人員;
9、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
10、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
11、因道德敗壞,醫德醫風惡劣受記過以上行政處分未滿5年的人員;
12、被開除公職或擅自離職的人員;
13、醫療機構中在職、因病退職或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
14、患甲、乙類傳染病未愈或者因其他健康原因不宜執業行醫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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