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的六年有效期内,每個記分周期均未記滿12分的,換發十年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在機動車駕駛證的十年有效期内,每個記分周期均未記滿12分的,換發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證記分是對駕駛人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值最高12分、最低1分,記分周期為一個審驗期,一個周期被記12分的,該駕駛人就失去駕駛資格。考試合格後,方可恢複駕駛資格。記分起到強行駕駛人遵守交通安全法作用,從而減少交通事故發案率,但是執法中對駕駛人記分處罰喪失了嚴肅性、規範性,使記分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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