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收購糾紛解決機制有:雙方協商處理;找行政有關部門調解處理;到法院起訴解決。因此,當前,我國主要通過司法訴訟和行政協調兩條途徑來解決證券糾紛。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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