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包括下列方式:房産抵押反擔保;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反擔保;機器設備抵押反擔保;自然人保證反擔保;股權質押反擔保;存單質押反擔保;存貨質押及倉單質押反擔保;專利權質押反擔保;商标權質押反擔保;企業保證反擔保;出口退稅款帳戶監管及質押反擔保;應收帳款帳戶監管及質押反擔保;特許經營權收費帳戶監管及質押反擔保;林權抵押反擔保;股權零價格轉讓、回購反擔保。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條,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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