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當事人不服的,不能上訴,隻能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申訴。
對第一審判決不服,可以提起上訴的人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當事人是法人或有其他組織的,由他們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上訴權。
公民無行為能力的,由它的法定代理人行使上訴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必須經當事人的特别授權,才能代行上訴權。
上訴必須提交上訴狀,上訴狀是當事人提起上訴的根據,否則,人民法院無法判斷當事人是否行使上訴權。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确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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