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内,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2、如果經過企業書面通知以後,職工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可以不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也就是不必支付雙倍工資。但是有一個非常明确的概念就是企業要進行書面通知到職工本人,同時,該條款規定的是企業應當書面通知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并沒有規定不解除勞動關系應當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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