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持保險單(保險合同)及此前已經作出的《公證書》到公證處,重新作出新的公證撤銷此前指定的受益人。
如果此前的指定受益人公證書已經送交了保險公司,則需要将重新作出的撤銷指定受益人的《公證書》送到保險公司,告知保險公司已經公證撤銷此前的受益人,此前受益人不再是指定受益人。《公證書》送到給保險公司即通知到達保險公司即對保險公司發生法律效力。
如果此前指定受益人的公證書沒有送交保險公司,則無需将新作出的撤銷受益人公證書送交保險公司。
如果想重新指定受益人并進行公證手續,則按公證程序重新辦理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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