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9條第1款明确規定:水流、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但是法律規定由集體所有的荒地、灘塗除外。
《民法通則》第80條和第81條明确規定:對于國家所有的土地、 荒地或者灘塗等自然資源,可以由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體所有制的單位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5條規定: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确認使用權。 如果沒有履行這些程序的話,都不依法享有對于河灘地的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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