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離婚賠償包括兩個方面: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一)物質損害賠償的包括:因收集對方有重婚行為證據的花費、起訴費、律師費等等直接的物質損害。
(二)由于我國對精神損害沒有明确的标準,因此,因為婚外情離婚遭受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沒有明确的标準。
無過錯方在雙方離婚時,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損害賠償的内容包括财産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部分内容損害的程度是确定賠償範圍的具體依據,賠償的具體辦法有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有人民法院判決,賠償肯定是在應判歸男方所有的财産中予以賠償。婚前财産個人所有,婚姻存續期間财産收入是共同财産,男方出軌的話,女方作為無過錯方可以多分财産,并可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的情形為: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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