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少數民族文字工作條例?第四條 自治區在統一推廣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基礎上,鼓勵和支持在壯族聚居地區使用國家批準的《壯文方案》确定的壯語言文字,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廣西少數民族文字工作條例?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第四條 自治區在統一推廣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基礎上,鼓勵和支持在壯族聚居地區使用國家批準的《壯文方案》确定的壯語言文字。
使用《壯文方案》确定的壯語言文字,不影響各地使用壯語方言和當地其他少數民族語言文字。
【解讀】本條是關于标準壯語言文字的地位及其與其他少數民族語言文字關系的規定。
明确壯語言文字的社會地位和社會應用,正确處理壯語與壯文以及壯族語言文字與其他民族語言文字的關系,體現黨的民族語言文字平等政策和民族區域自治政策,彰顯我區民族文化特色,是做好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需要。我區是多民族、多語種、多文種構成的壯族自治區,世居民族有壯族、漢族、瑤族、苗族、侗族、仫佬族、毛南族、回族、京族、水族、彜族、仡佬族等12個,另有滿族、蒙古族、朝鮮族、白族、藏族、黎族、土家族等40多個其他民族成份。我區世居的11個少數民族中,除回族外,都有本民族的語言并都在使用。除規範漢字外,還有壯文、瑤文、侗文、苗文、彜文。壯文是迄今為止經國務院批準的唯一一種還在使用的合法的新創民族文字。彜文作為古老的文字一直沿用至今。苗文、侗文于1958年經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批準試行。瑤文于1984年經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族事務委員會批準試驗推行。1957年12月10日《國務院對<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關于讨論壯文方案和少數民族文字方案中設計字母的幾項原則的報告>的批複》和1982年2月2日《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對<關于壯文方案修改意見的報告>的批複》以及1982年3月13日《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和推行<壯文方案(修訂案)>的通知》中對壯文的推行使用做出明确的規定。《國務院對<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關于讨論壯文方案和少數民族文字方案中設計字母的幾項原則的報告>的批複》指出:“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關于讨論壯文方案和少數民族文字方案中設計字母的幾項原則的報告》,經國務院全體會議第六十三次會議讨論通過。同意報告中關于壯文方案的意見。壯文方案可在壯族地區逐步推行,在推行過程中應該随時總結經驗,使方案更加完善。以後修訂方案的時候,可由廣西壯族自治區提出,報中央民族事務委員會批準後實行。同意關于少數民族文字方案中設計字母的五項原則,今後少數民族設計文字方案的時候,都應該按照這些原則辦理。”其中五項原則甲是“少數民族創制文字應該以拉丁字母為基礎;原有文字進行改革,采用新的字母系統的時候,也應該盡可能以拉丁字母為基礎。”《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對<關于壯文方案修改意見的報告>的批複》指出:“同意你們報來的把6個非拉丁字母和5個聲調符号全部改為拉丁字母的壯文修改方案。經過修改的壯族文字方案,可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推行。”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和推行<壯文方案(修訂案)>的通知》指出:“自治區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自治區教育局和壯族聚居地區的地區行署、縣人民政府,要積極地、有步驟地組織壯族人民群衆學習壯文,并相應地做好壯文書刊的出版工作。”《壯文方案(修訂案)》第一條規定:“壯文采取拉丁字母形式。以壯語北部方言為基礎方言,以壯語武鳴音為标準音。”
1992年10月2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通知》指出:“在具體做法上,要繼續貫徹執行自治區黨委提出的:積極穩步,有計劃、有步驟地在壯族地區學校、農村、機關逐步推行使用壯文的指導思想和搞好重點,逐步鋪開的原則。當前要按照中央民族工作會議和全國民族語文工作會議精神,繼續宣傳和落實黨和國家的民族語文政策,加強我區壯文工作的法制建設,搞好壯語文的規範化、标準化,促進壯語文的翻譯、出版、教育、新聞、廣播、影視事業,推進我區壯語文的學術研究和交流,抓好壯文進學校、用壯文在農村進行掃盲以及機關工作人員的壯文培訓工作,并抓緊做好《瑤文方案》的試驗以及其他少數民族文種的試行與研究工作。”本條分兩款表述,第一款是關于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壯語言文字關系的規定;第二款有兩層意思,一是關于标準壯語壯文與壯語方言關系的規定;二是關于壯語言文字與其他少數民族語言文字關系的規定。
(一)“自治區在統一推廣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基礎上,鼓勵和支持在壯族聚居地區使用國家批準的《壯文方案》确定的壯語言文字。”這是關于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壯語言文字關系的規定,同時明确《壯文方案》的地位,即使用的壯語言文字是國家批準的《壯文方案》确定的壯語言文字。
大力推行和規範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等國家法律的明确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在實施過程中要妥善處理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學習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關系,努力營造母語和國家通用語言和睦共存、協調發展的社會語言生活,使少數民族群衆既掌握本民族的語言文字,又掌握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本條款中更重要的是其明确國家批準的《壯文方案》确定的壯語言文字的地位。1957年11月29日,國務院讨論通過《壯文方案》,并批準在壯族地區正式推行使用。1957年12月10日,國務院對《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關于讨論壯文方案和少數民族文字方案中設計字母的幾項原則的報告》做出批複,同意《壯文方案》在壯族地區逐步推行,在推行過程中應該随時總結經驗,使方案更加完善。1980年5月,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決定恢複推行使用拼音壯文,并對原《壯文方案》進行了修訂。1982年2月2日,國家民委批準了《壯文方案(修訂案)》。1982年3月1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出關于公布和推行《壯文方案(修訂案)》的通知,要求:今後出版的壯文圖書、報刊,新刻制的壯文印章,書寫的機關名稱牌子等,應按修改的壯文符号書寫、刻制;以原壯文刻制的印章、書寫的機關牌子,在今年内逐步更換,在未更換之前,原來印章繼續有效。自治區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自治區教育局和壯族聚居地區的地區行署、縣人民政府,要積極地、有步驟地組織壯族人民群衆學習壯文,并相應地做好壯文書刊的出版工作。《壯文方案(修訂案)》第一條規定:“壯文采取拉丁字母形式。以壯語北部方言為基礎方言,以壯語武鳴音為标準音。”《壯文方案》自1957年經國務院批準頒布以來,已在壯族地區推行使用60多年。然而,至今在民間乃至學術界對“拼音壯文”仍有不同聲音,有人主張做進一步修改完善,有人主張廢止“拼音壯文”後創制新的壯文,如使用方塊壯字、古壯文或實施漢壯混用方案等,但是我們認為,雖然“拼音壯文”的使用有需要完善和改進的地方,但其作用和效果也是十分明顯的,應保持基本不變,不宜做大的修改,更不能廢止,否則就會影響群衆對推行壯文的信心。同時,壯族是我區的主體少數民族,壯語言文字是行使自治權利的重要工具。因此,有必要規定在壯族聚居地區即自治區範圍内使用壯語言文字,把壯語言文字作為自治區法定的通用語言文字,并強調以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的《壯文方案(修訂案)》為标準壯語言文字。
(二)“使用《壯文方案》确定的壯語言文字,不影響各地壯語方言……的使用。”這是關于标準壯語壯文與壯語方言關系的規定。這是根據目前壯文推行使用普及使用率比較低、能聽懂的比較少的實際情況而做出的規定。壯語是壯族人的語言,在壯族聚居的鄉村地區和部分城鎮仍普遍使用,但标準壯語言文字由于種種原因至今沒有普及,能聽懂和使用的主要是文化人,老百姓能聽懂和使用的很少。據2015年4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在國家五部委專題調研座談會上的彙報材料介紹:“2013年,廣西總人口5240萬,常住人口4719萬;常住人口中少數民族人口2004萬,其中壯族人口1698萬,分别占自治區常住人口的42.5%和35.98%。”“據抽樣調查,壯族能講壯語者在日常生活中用壯語的比例高達到84.95%。此外,除壯族外其他民族的部分人也講壯語,在廣西境内使用壯語的人數超過1600萬。據初步統計,雖然我區參加過各類培訓和自學壯文等民族文字的累計有近300萬人,但同時通曉民漢文互譯的不足10萬人,仍有超過700萬人隻掌握壯、瑤、苗、侗、彜等少數民族母語口語。”“廣西學習使用壯、侗、苗、彜等民族文字的主要群體,是民族民間文化愛好者、相關行業的公職人員。壯、苗、侗、彜文雖然試行了60年,但除壯文外,大都與群衆生産生活關聯不多,影響有限。”也就是說,目前1600萬人仍在使用壯語,但主要是地方壯語而不是标準壯語,而會使用标準壯文與漢語并達到互譯水平的不足10萬人,主要還是文化人。
由于壯語方言比較多,分南部和北部兩個方言(每個方言又各分多個土語),而且各方言和土語之間有一定的差異,标準壯語與地方壯語差異較大,因此目前多數壯族群衆聽不懂廣播電視上的标準壯語。至2018年4月底,全區共有35個廣播電視播出機構開設了民語節目,其中自治區級2個、市級2個、縣級31個,開設了100多檔民語節目,涉及壯、侗、苗、瑤、仫佬、毛南、京等7個語種。除廣西人民廣播電台、廣西電視台外,其他使用的都是地方方言。可見,規定推行使用《壯文方案》确定的壯語言文字,是十分必要的,并不影響各地壯語方言的使用。
(三)“使用《壯文方案》确定的壯語言文字,不影響……當地其他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這是關于壯語言文字與其他少數民族語言文字關系的規定,也就是在壯族聚居地區使用壯文外,在其他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聚居地區也可同等使用發展當地主體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廣西是多民族聚居的自治區,世居民族有壯族、漢族、瑤族、苗族、侗族、仫佬族、毛南族、回族、京族、彜族、水族、仡佬族等12個,另有滿族、蒙古族、朝鮮族、白族、藏族、黎族、土家族等40多個其他民族成份。壯族是廣西人口最多的少數民族。廣西在其他少數民族聚居地區設立有自治縣、享受自治縣待遇縣、民族鄉。
目前,全區有12個自治縣:龍勝各族自治縣、金秀瑤族自治縣、融水苗族自治縣、三江侗族自治縣、隆林各族自治縣、都安瑤族自治縣、巴馬瑤族自治縣、富川瑤族自治縣、羅城仫佬族自治縣、環江毛南族自治縣、大化瑤族自治縣、恭城瑤族自治縣。此外,還有3個享受自治縣待遇縣:西林縣、淩雲縣、資源縣。還有59個民族鄉,其中瑤族鄉47個,苗族鄉8個,侗族鄉1個,回族鄉1個,瑤族苗族鄉1個,仫佬族鄉1個。規定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聚居地區的其他民族語言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聚居地方具有與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自治區通用語言文字同等地位,可同時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條“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十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的規定,以及黨的民族平等、語言平等政策要求。目前,我區各自治縣自治條例都有對主體民族語言文字使用發展做出規定,如“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因此,規定使用《壯文方案》确定的壯語言文字,是十分必要的,并不影響當地其他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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