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移交商鋪用電規定如下。
1、承租人與供電局之間存在供用電合同關系。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安全供電義務及責任】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标準和約定安全供電。供電人未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标準和約定安全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當然如果供電設施存在問題的,需要進一步協商解決。屬于誰的責任由誰負責解決。如果是因為商鋪用電超标,則屬于你們違約。
2、作為出租人應當保證租賃物符合合同目的,否則構成違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出租人基本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将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沒有正常水電的商鋪是不能正常居住和營業的,出租人有義務與開發商及供電局協商解決這一問題。至于乙方水、電、工商稅務等其它一切手續費用乙方自行負責,并不能排隊出租人需要提供基本的營業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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