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影院未禁止觀影人在觀影時進食,卻不允許外帶食品,暗含“如果要飲食,則必須在我處購買”之意,因此構成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侵犯。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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