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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陽區經濟适用房申請條件和用房政策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1-31 01:09:01

  榆陽區經濟适用房申請條件和用房政策

  榆陽區經濟适用房申請條件

  一、購買經濟适用住房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榆陽區城鎮常住戶口;

  (二)無房戶或人均居住建築面積低于25平方米的家庭;

  (三)家庭年收入低于區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家庭年收入标準、人均居住建築面積标準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二、申請購買經濟适用住房的程序:

  (一)申請人持戶口簿、身份證、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況證明,按規定程序逐級申報審核。

  (二)申請截止後,由項目管理單位統一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對申請人的核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後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核發準予購買經濟适用住房的核準通知。

  (三)購買人按規定辦理經濟适用住房權屬登記。房屋發證部門、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别注明經濟适用住房、劃撥用地内容。

  已經享受房改政策購房、購買經濟适用住房或參加了福利分房、集資建房和單位分配宅基地的人員,不得再購買經濟适用住房。

  三、相關材料:

  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适用住房的,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已購經濟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請表;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

  (三)身份證及戶籍證明;

  (四)同住成年人或共同産權人同意上市出售的書面意見。

  榆陽區經濟适用房政策

  一、優惠政策

  1、經濟适用住房建設用地,按照劃撥方式供應。嚴禁以經濟适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2、經濟适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

  3、經濟适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4、經濟适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采取項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良好的開發業績與社會信譽和占投标項目35%以上的自有資本金的房地産開發企業實施。

  5、購買經濟适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或住房公積金管理單位申請住房貸款時,除符合有關規定外,還應當出具準予購房的核準通知。住房公積金貸款應優先向購買經濟适用住房的個人發放。

  二、建設管理

  1、經濟适用住房單套的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2、經濟适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和建設必須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和标準,積極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降低能耗,提高住宅建設的整體水平。

  3、經濟适用住房必須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和經濟适用住房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按照國家工程驗收規範進行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4、經濟适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經濟适用住房出售時,須向買受人出具《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并承擔保修責任,确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

  三、價格和銷售管理

  1、确定經濟适用住房的價格應當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則,由物價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項目開工前或者銷售前依據經濟适用住房價格的有關規定,确定銷售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房地産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适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于3%核定,并向社會公布。

  經濟适用住房的基準價格構成包括以下九項内容:

  (一)建設用地行政劃撥方式供地費用和拆遷補嘗安置費;

  (二)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

  (三)建築安裝工程費;

  (四)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含小區非營業性配套公建費);

  (五)管理費[第(一)項至第(四)項之和的2%];

  (六)貸款利息;

  (七)行政事業性收費;

  (八)稅金;

  (九)利潤[第(一)項至第(四)項之和的3%以下]。

  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計部門加強對經濟适用住房建設成本的監督,凡不符合價格構成内容規定的,一律不得計入成本。

  2、經濟适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按規定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物價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适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3、經濟适用住房的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标價。銷售價格不得高于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不得在标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費用。

  4、經濟适用住房管理應當建立嚴格的準入和退出機制,向符合購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銷售對象要向社會公示。

  5、購買經濟适用住房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榆陽區城鎮常住戶口;

  (二)無房戶或人均居住建築面積低于25平方米的家庭;

  (三)家庭年收入低于區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家庭年收入标準、人均居住建築面積标準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6、申請購買經濟适用住房的程序:

  (一)申請人持戶口簿、身份證、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況證明,按規定程序逐級申報審核。

  (二)申請截止後,由項目管理單位統一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對申請人的核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後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核發準予購買經濟适用住房的核準通知。

  (三)購買人按規定辦理經濟适用住房權屬登記。房屋發證部門、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别注明經濟适用住房、劃撥用地内容。

  7、已經享受房改政策購房、購買經濟适用住房或參加了福利分房、集資建房和單位分配宅基地的人員,不得再購買經濟适用住房。

  四、上市交易

  1、經濟适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産權。

  購買經濟适用住房不滿五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轉讓經濟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适用住房滿五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适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适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政府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産權。

  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适用住房的,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已購經濟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請表;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

  (三)身份證及戶籍證明;

  (四)同住成年人或共同産權人同意上市出售的書面意見。

  2、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已購經濟适用住房所有權人提出的上市交易申請進行審核,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在規定時限内作出是否準予其上市交易的書面意見。

  3、買賣當事人在辦理完畢交易過戶手續後,在規定時限内,應當向房屋産權登記發證管理單位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4、已購經濟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後,房屋維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經濟适用住房售後維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個人繳納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的結餘部分不予退還,随房屋産權同時過戶。

  5、已經購買經濟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适用住房,仍用于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6、個人購買的經濟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産權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

  7、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已購經濟适用住房的後續管理,對已購經濟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員、房屋的使用等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違規行為及時糾正。

  五、監督管理

  1、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加強對經濟适用住房監督、管理,對建設、交易中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查處:

  (一)擅自改變經濟适用住房建設用地性質的,由國土資源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經濟适用住房銷售價格,以及不執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經濟适用住房價格标準或在價外收費的,由物價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三)擅自向未取得資格的家庭出售經濟适用住房,一經發現,限期收回,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依紀嚴肅處理。

  2、對弄虛作假、隐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适用住房的,追回已購住房,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适用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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