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侵犯商标權的行為有:
1、未經商标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
2、銷售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商品的;
3、僞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标标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标标識的;
4、未經商标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标并将該更換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這種行為稱之為“反向假冒”;
5、給他人的注冊商标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法律依據】
《商标法》第六十三條:侵犯商标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确定;實際損失難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确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确定的,參照該商标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确定。對惡意侵犯商标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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