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公租房的申請條件-蚌埠公租房買賣政策
蚌埠公租房的申請條件
對公租房的申請條件、運營監管、退出機制等作出明确規定。這是我國開始大規模建設公租房、并将公租房作為重點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以來,首次出台全國層面的公租房管理辦法。
本地及外來人員均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但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應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辦法明确,公共租賃住房可以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申請人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于規定标準;申請人的收入、财産低于規定标準;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就申請條件進行調整,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公租房申請條件為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同時為引導和規範房地産租賃市場,辦法規定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标準應當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确定,并定期調整。當承租人收入低于當地制訂的标準時,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租賃補貼或者減免。
公租房申請條件:降低準入門檻,有利于公租房的供應和需求更好地匹配,使有限的資源更充分地發揮作用。從長遠看,放寬甚至取消公租房的戶籍限制,是大勢所趨。
蚌埠公租房買賣政策
(一)申請人具有本市戶籍,年滿23周歲;
(二)申請人參加本市社會保險(養老保險或者醫療保險,不含少兒醫療保險)累計繳費3年以上(在2011年6月1日後補繳社會保險的時間不納入累計繳費時間);
(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購買過政策性住房,未享受過購房補貼政策;在本市未擁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且在2010年1月30日之後未在本市轉讓過或者因離婚分割過自有住房。
公租房買賣政策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提出申請時在本市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正在本市領取低保廉租貨币補貼、低收入或人才租房貨币補貼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但在其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後,應當立即停發租房貨币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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