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員工離職時,給員工開離職證明,這是公司的法定義務。如果公司不給員工開離職證明,這是違法行為,員工可以先于公司進行協商,如果公司不給開,就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進行舉報,由政府幫忙解決,但是公司仍然不開具離職證明的,員工就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由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内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