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權房沒有産證。使用權房是國有住宅,使用者在法律允許範圍内,對公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一般個人隻有承租權而沒有所有權,因此,也無法用公有住房使用證去辦理産權證。
使用權房也稱公有住房,屬于國有住宅。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産權(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歸國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兩類房均為使用權房。
使用權房沒有産權人,業主隻有承租權,沒有轉讓權,所以公産房不是想賣給誰就能賣給誰,也無法繼承或辦理婚前公證。公産房交易步驟是先由房管局下屬部門對賣方進行評估,同時由房管站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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