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應當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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