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每個勞動者都要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期間内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因此,競業限制義務可設定人群為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人員,“其他負有保密義務人員”應以知曉商業秘密的人群為限。用人單位不應對不負有保密義務人員設定競業義務,否則将導緻約定無效,也徒增企業的支付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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