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于2014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現羁押于晉江市看守所。
2、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泉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富華犯詐騙罪一案,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4)泉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決。宣判後,被告人陳富華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審閱上訴狀,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事實清楚,不屬于依法必須開庭審理的案件,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3、原判認定,2013年2月至11月,被告人陳富華謊稱與中國聯通泉州分公司合作手機生意,以支付投資款3%的月息及合作入股利潤的50%為誘餌,騙取被害人陳某乙人民币2041.16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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