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補辦方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嚴重污損、毀壞、遺失的,承包方應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申請換發、補發。經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審核後,報請原發證機關辦理換發、補發手續。
第十八條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補發手續,應以農村土地經營權證登記簿記載的内容為準。
第十九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補發,應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注明“換發”、“補發”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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