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用名對個人來說,指本人在讀書和工作期間曾經使用過的名字,可以證明身份。
如果戶口簿上有曾用名的話,這個曾用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需要說明的是,曾用名在過去使用時對當時發生的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效力,當用現用名替換曾用名以後自然人進行相關的法律行為就應該使用現用名。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993條規定:民事主體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稱、肖像等許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許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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