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問話辦案程序如下:
1、在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準後,出具《傳喚證》;
2、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将《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3、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4、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後,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院問話因案件性質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有時效性的限制,但最多不能超過二十四個小時,且檢察院傳喚嫌疑人接受調查應出示傳喚證,并且把具體傳喚原因告知被傳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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