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購房不一定屬于共同财産。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确約定的話,房産證上隻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夫妻共同财産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财産,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夫妻另有約定外,均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法律依據】
《新婚姻法》第17條第4項、第18條第3項将婚後一方接受贈與所得的财産分為兩種情形:如果遺贈或增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即屬于接受贈與的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财産;否則,婚後一方接受贈與或遺贈所得的财産仍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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