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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死刑應當停止執行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7-26 10:20:20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内交付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于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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