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物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因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産生的糾紛,要分析該糾紛産生的具體原因,分不同情況予以處理:如因土地使用權轉讓、使用過程中出現糾紛,一般屬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可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予以解決;如因土地征收補償發生的糾紛,可向國土部門提出意見并由其處理,對處理意見不服的,依法提出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另外,涉及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異議糾紛,可由縣級政府協調,協調不成,報省級政府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争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争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争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争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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