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持第二項規定材料原件及複印件到街道辦證窗口提交申請。
2、辦理部門在接到申請人的有關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并與廣東省全員人口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省系統)信息核對無誤的,辦理部門應受理材料。對材料不全,或者材料與省系統信息不符或未有信息登記的,辦理部門應告知申請人補充材料或到社區工作站進行信息補充或錄入。辦理部門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有疑問的,應當對材料做進一步核實後再予受理。
3、辦理調動、錄(聘)用手續及随遷入戶計劃生育證明的,辦理部門應當自材料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辦結。對不予辦理的,辦理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内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4、辦理其他事項計劃生育證明的,辦理部門應在材料受理後即時辦理。
5、對拒不按辦理部門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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