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申報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破産案件時,當受理破産申請後,債權人要申報債權。債權申報是有時間限制的。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内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人民法院應當确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産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債權人雖未在法定期間申報債權,但有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情形的,在破産财産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清算組負責審查其申報的債權,并由人民法院審查确定。債權人會議對人民法院同意該債權人參加破産财産分配有異議的,能向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法律依據:依據《破産法》第4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應當确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
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産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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