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撫養費的功能看,撫養費的主要功能:維持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維護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存權,從而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當子女成年并能獨立生活時,撫養費用已喪失功能,不具有保護利益。
從撫養費立法目的及其功能來看,子女未成年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未承擔的撫養費用,同樣因其子女成年喪失保護價值應不予保護。即子女成年獨立生活後,不能對其未成年期間父母應承擔的撫養費用進行追償。
能否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在于成年後子女是否能獨立生活,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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