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級法官相當于高級法官級别。中國法官等級法官的等級确認,以法官所任職務、德才表現、業務水平、審判工作實績和工作年限為依據。大法官和一級、二級高級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級,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批準。
高級人民法院及所轄法院的三級、四級高級法官和一級、二級法官,以及高級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級,由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批準,中級人民法院及其所轄法院的三級、四級、五級法官的等級,由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批準。
從1997年12月12日開始為了實現對法官的科學管理,增強法官的責任心和榮譽感,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國家實行法官等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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