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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與物業管理服務的區别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2-29 05:17:05

  1、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對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築區劃内共有建築物、場所、設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對業主共有的建築物、設施、設備、場所、場地進行管理的活動。

  2、物業管理服務是指受物業所有人的委托,依據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對物業的房屋建築及其設備,市政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容貌等管理項目進行維護、修繕和整治,并向物業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綜合性的有償服務。

  3、法律性質不同:衆所周知,物業管理是派生于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一種準物權(在區分所有權中叫成員權),是購買了不動産的業主們的法定權利,是業主們一定區域内的共有物業的使用與管理的自治權,它因不動産的存在而存在,因不動産的滅失、買賣、贈送而消失。而物業管理服務産生于服務提供者(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或業主大會的合意而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依合同的生效而取得。

  4、權利主體不同:新條例規定,物業管理活動中的一切權利屬于業主,也就是說物業管理的權利主體是業主和由其組成的業主大會,即使選聘了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物業管理服務企業也不過是一個義務主體罷了,物業管理服務企業處于被管理、被監督的地位。而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中的權利主體是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員工則成了義務主體,業主承擔的是支付服務費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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