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沒有财産就不強制執行了,而是沒有财産的中止執行,等其有财産的時候再執行。
無财産可供執行的,可以由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費、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執行措施,以促使被執行人自覺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28條,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
執行完畢後,應當将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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