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設置基本條件:
1、舉辦者及管理人員應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違法犯罪記錄。學校負責人和業務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經曆,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國辦學校在職在編人員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2、要有與辦學規模和辦學層次相适應的專職和兼職教師,教師總數不少于6人,其中專職教師不少于2人。所聘教師具備國家規定的任教資格和學曆要求。
3、要有與辦學規模相适應的穩定、集中、安全标準和周邊環境符合辦學要求的校舍。教學及辦公用房建築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
4、注冊資金不少于10萬元人民币。
具體流程:
1、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籌辦的報告。
2、審批機關驗證。
3、申請正式設立的報告。
4、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5、審批完畢,書面形式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批複,批準設立的,頒發辦學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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