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長負責制
1、國務院總理負責制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
(1)總理全面領導國務院工作,總理代表國務院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
副總理、國委委員協助總理工作,并與秘書長、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一起對總理負責。
(2)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總理具有最後決策權。
(3)總理有權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任免人選。
(4)國務院發布的決定、命令和行政法規,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任免行政人員,須由總理簽署,才具法律效力。
2、國務院各部、委員會部長、主任負責制
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各部長、各委員會主任領導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委員會議、委務會議;簽署上報國務院的重要報告和下達的命令、指示。
3、地方人民政府首長負責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别實行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負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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