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辦好收養公證,首先收養要符合法律規定。 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
2、收養公證在當事人住所地公證機關辦理,不得委托他人代辦。收養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的公證機關管轄。實踐中當事人往往不在一個公證處的管轄區,可以本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到被收養人住所地的公證機關辦理。辦理收養公證,收養人、送養人應當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不得委托他人代辦。如果被收養人是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還應征得本人的同意。
3、辦理收養公證時,當事人應當向公證處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收養人的職業、經濟收入的證明。
收養人和送養人家庭成員的狀況證明。
收養人身體狀況證明。
收養協議。
其它公證機關要求提供的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四條不滿14周歲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作為被收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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