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公有住房公共維修金繳納依照1998年11月9日建設部發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公有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和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至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維修基金應由業主向售房單位交納,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可見,這筆資金應該由業主向售房單位交納,其性質是屬于業主共有的。
在首期公共維修基金應由誰負擔的問題上,建設部的“辦法”與各地的地方性規章有不同的規定。維修基金由物業内的業主共同籌集,業主按照繳納比例享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單個業主不得向銀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維修基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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